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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國民法典,完整
法國民法典,完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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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國民法典,通常稱為“民法典”(通常縮寫為“C. Civ.”或“CC”)或“拿破崙法典”,匯集了與法國民法有關的法律,即一套確定個人地位(第一冊)、財產地位(第二冊)和私人關係(第三冊和第四冊)的規則。
1804 年 3 月 21 日(30 Ventôse XII 年)由拿破崙·波拿巴頒布,它包含了巴黎習慣的一些條款和法國南部的成文法。從第三共和國經過多次修改和擴展,大部分第二篇和第三篇的原始文章仍然存在(在最初的 2,281 篇文章中,超過 2000 年代初的 1,120 篇)。
《民法典》規定了法國國籍的人(法國公民)、他們的家庭和他們的關係,但居住在馬約特島、新喀裡多尼亞和瓦利斯和富圖納的法國人除外,他們根據 1958 年憲法第 75 條,沒有選擇普通法身份並且具有習慣公民身份的人。拿破崙法典在毛里求斯仍然有效,在英國征服後保留,儘管此後有所發展。
自第三共和國以來,該文本已被大幅修改,但即使在今天,它仍然是法國民法的基礎,更廣泛地說,是所有法國法律的基礎。迪恩·讓·卡博尼耶因此談到民法典時說,它是“法國的民事憲法”。它的領域實際上非常廣泛:人的權利(姓名、人的地位、法人資格、無行為能力,即允許通過行為的條件、成為財產的所有者等。 )、家庭法(親子關係、婚姻、PACS、離婚)、家庭財產法(婚姻制度、禮物、繼承)、財產法(什麼類型的財產、動產或不動產、財產、佔有)、義務和合同法、以及第一卷中的一般法律原則,例如未公佈法律的無效性(第 1 條)、法律的不追溯性問題及其一般性質(第 2 條)、對外國人的強制性和安全和警察條例的財產,法官有義務對提交給他的所有案件作出裁決(第 4 條),禁止對其決定賦予一般性和監管性(第 5 條)、以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為目的的合同無效(第 6 條),以及 30 年權利和行動限制原則及其減損。